論我國經濟動物福利立法的基本原則
發布時間:
2015-11-18
作者:
來源:
山西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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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曾經沸沸揚揚的“活熊取膽”事件,是因為公眾對“活熊取膽”的方式過于殘忍而無法接受,反對殘忍對待動物涉及動物福利立法問題,而我國尚沒有真正的動物福利立法,因而無法對經營者進行管制。而國際社會動物福利立法的影響又日益深遠,公眾愛護動物意識日益提升,所以“活熊取膽”必然被推到社會輿論的風口浪尖。
“動物福利”這個概念的明確提出是從農場動物開始的,美國人休斯于1976年提出農場飼養中的動物與其環境協調一致的精神和生理完全健康的狀態。根據國際上通常對動物的分類:農場動物(經濟動物)、實驗動物、伴侶動物、工作動物、娛樂動物和野生動物,為了提取熊膽而養殖的黑熊應該屬于農場動物(經濟動物),即為人類提供肉蛋奶等食品以及皮毛、醫藥等動物產品而被飼養的動物。這些動物產品已經成為現代人類不可或缺的生存需要,因此農場動物(經濟動物)已經成為各個國家最主要的一類動物。歐盟1976年《保護農畜動物的歐洲公約》第一條對農場動物定義為:“符合本公約目的的(農場)動物應當指為了食物生產、毛發、皮、毛皮等目的而被飼養或者擁有的動物。”該定義指出了農場動物的本質含義是為了生產食物、毛皮等產品的動物,飼養者主要追求的是經濟利益,經濟價值是農場動物的主要價值,因此在有些國家也稱為經濟動物,筆者認為我國稱為經濟動物更符合國情。
動物福利立法源于西方,最早從英國19世紀就開始了,早期的動物福利立法主要是反對殘忍虐待動物,進入20世紀,特別是二戰后開始,動物福利立法進入全面發展階段,從禁止殘忍虐待動物向給與動物各方面的福利發展,農場動物福利立法尤為引人關注。以歐盟為例,不僅每個成員國有相當完備的農場動物福利立法,還有適用于整個歐盟成員國的公約、指令,如1976年《保護農畜動物的歐洲公約》、1991年《關于運輸途中保護動物的理事會指令》和1998年《關于保護農畜動物的理事會指令》。各國農場動物福利立法發展到今天,立法已經非常具體細致,具體到對農場動物中的蛋雞、小牛、豬等都分別制定了專門的福利立法,并且對農場動物飼養的各個環節都有規范,如飼養場所的大小、溫度、濕度、采光、建筑的材料等,動物的飲食飲水、醫療、運輸、屠宰等等環節都有非常細致的動物福利要求。在歐洲動物福利已經深入到人們的日常生活,例如在漢堡包裝上都會注明所采用的雞肉和蛋都是產自符合動物福利要求的農場。世界各國農場動物福利立法的發展已經影響到國際貿易領域,動物福利不僅在一些國家的國內法中得到體現,甚至還被規定在世界貿易組織的相關規則中。
動物福利立法,毛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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